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實施(第二批)的公告
連府公〔2023〕60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清遠市關于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分工方案》文件精神,按照“小口進入,分批下放”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深化鄉鎮體制改革,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街道實施(第二批)的公告》(清府函〔2023〕24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決定將第二批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鄉)人民政府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12個鎮(鄉)人民政府自2024年3月1日開始以其名義實施第二批清遠市政府公告調整由鄉鎮實施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生活垃圾管理、文化市場、物業管理等方面的86項行政處罰權,具體事項詳見《清遠市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實施事項目錄(第二批)》(附件)。
二、行政處罰權調整實施后,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鎮(鄉)人民政府一并實施。
三、相關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鄉)人民政府實施后,縣級相關職能部門原則上不再行使下放的行政執法職權,但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鎮(鄉)人民政府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連州市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在2024年3月1日前已經立案的執法案件,應繼續處理完畢;發現違法線索但未立案的,應做好線索資料移交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涉及下放事項的行政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所屬執法人員納入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體系,接受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統一協調,參與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四、各鎮(鄉)人民政府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積極使用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臺執法,以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推進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五、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從事執法活動,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鎮(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本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
附件:清遠市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實施事項目錄(第二批).et
連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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